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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敦:关于纪检机关监督体制的思考
点击:  作者:马继敦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8-26 16: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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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随着“两个为主,同时报告”的推行,纪检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了较大提升,但同时,对其自身的权力制约和监督就变得更加迫切。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监督体制来制约纪检机关,监督其权力行使,就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打铁还需自身硬,正人先正己。“谁来监督纪委”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也是一个紧要的现实问题。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反腐败的资源和权力将更加集中,对专门反腐败机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难度也会更大。当前,要探索建立纪检机关的监督体制,保证纪检机关的廉洁,为将来监督监察委员会提供可以借鉴的监督模式和实践经验。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主体都具有滥用权力的倾向,纪检机关也不例外。王岐山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指出:“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制度应起到制衡的作用。”“纪委要把自我约束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把制度的篱笆扎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答好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不辜负党的信任和人民群众期盼。”根据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有可能被滥用甚至发生严重腐败的一般规律,有必要建立与纪检机关权力相对应的外部和内部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以专门监督委员会的组织监督和多元主体的社会监督为基础的外部监督机制,构建以纪检机关权力运行流程监督和制度约束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将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依靠多元主体的纪检机关监督体制。

 

探索在党代会中成立专门监督委员会,扎紧外部监督的“铁篱笆”

 

再锋利的刀也砍不了自己的刀把,同体监督有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应引进体系外的监督力量,强化异体监督。地方纪委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按照“谁授权谁监督”的原则,应发挥党代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推行党代表常任制,积极探索党的代表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探索成立由党代表组成的专门监督委员会,作为纪检机关的外部专门监督机构,主要对纪检机关行使职权的例外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专门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与党代会同期进行换届。监督委员会可由若干名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身份的以及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党代表组成,保证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广泛代表性和专业性。根据工作需要,专门监督委员会可选举三名常务委员(设立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履行日常监督职责。纪检机关定期向同级专门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纪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定期向监督委员会述职述廉,专门监督委员会对纪检机关是否依法依规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借力科技手段,进一步加强多元主体的社会监督

 

现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纪检机关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微信、微博、门户网站、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四位一体监督机制,借力科技手段,使鼠标直通纪委。

 

一是建立定向联系机制。将一定数量的党员代表、社区代表、部门代表和企业代表确定为定向联系人,建立双向互动联系新机制。实现社会监督主体具体化,监督内容公开化,监督手段信息化。

 

二是搭建与网民交流互动新平台。发挥微博、官方网站等平台的舆论监督作用,将新媒体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布重大案件,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深化与网民的双向互动。

 

三是开通举报纪检干部专项通道。借助“体制外”的力量,加强对纪检干部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将关于纪检干部的投诉举报进行归口管理,在纪检机关官网上设立“监督纪检干部”板块,后台数据管理工作由纪检机关的干部监督室负责。四是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回应社会关切。

 

建议

 

确定一名纪检机关的班子成员为新闻发言人,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揭“神秘面纱”,通报纪检审查情况,尤其适当公开群众高度关注、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恶劣、在当地有较大震动的大案要案以及有关作风建设的典型案件,增强监督执纪问责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晓度

 

加强对纪检机关权力的监督,搭建权力运行“玻璃房”

 

权力具有无限扩张和被滥用的本质属性,没有约束的权力无异于脱缰之野马,要加强对纪检机关权力的约束和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防止纪检干部滥用权力。

 

一是推行纪检机关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将“三转”成效制度化,明确纪检机关的职能定位,编制纪检机关权力清单,明确纪检机关的权力边界和纪检干部应该做什么;编制负面清单,划定纪检干部行为禁区,明确不可以做什么。

 

二是推行纪检机关权力公开透明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管用的警察”。公开透明制度的实质就是一种监督制度,既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又引入大量的免费监督主体。在不涉密的前提下,向群众公开办事原则、内容、程序和结果,围绕信访举报承办权、执纪审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干部选拔任用权等,制定预警防控措施,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三是推行纪检干部不动产公示与抽查制度。各级纪检干部的不动产都要如实报告,推行纪检干部不动产的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并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以一定比例对纪检监察干部家庭不动产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如实申报,或者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进行严肃处理,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加强对纪检干部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构建制度监督链条

 

制度对于腐败行为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要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促使纪检干部廉洁履职。

 

一是实行决策咨询质询制度。纪检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制定邀请专家进行决策前评估,开展咨询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邀请部分纪委委员对重要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质询,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管理与办案过程全程留痕管理制度。进一步理清案件线索管理权限,将案件线索归口管理。借力监督执纪网络管理系统,对案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进行全程留痕管理和监督。

 

三是实行案件质量监管与评审制度。抽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案件管理室等相关室的分管领导及专业人员组成案件质量评估小组,定期对本级和下级纪检机关查办的案件质量进行百分制评估。对评估未达标的案件,视情况责其进行补充调查,限期整改。

 

四是实行案件审理集体审议制度。案件审理影响到定性量纪的公正程度,应探索成立案件审理小组,在审理室审理的基础上,经小组审议后提交常委会讨论。五是实行案件回访与过错追究制度。抽取一定比例已查结的案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对案件当事人的满意度进行测评,鼓励揭发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对纪检干部的执纪监督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等权力建立承办责任制度,落实领办领导和承办人员责任,实行终身负责制,如果发现存在过错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作者马继敦系衡水市纪委)

责任编辑: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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