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国策建言 > 政策法规 > 阅读信息
何平:建议党中央国务院重新认识集体化道路
点击:  作者:何平    来源:强国论坛  发布时间:2015-11-25 19:47:40

 

1.jpg

  

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早已成为中国民众最大的担忧。实现中国梦应首先解决这一问题,否则,社会别想稳定。因此,十八大提出共同富裕的目标,民意支持率极高。然而,真正实现这一目标,势必重新认识集体化道路。

 

一、集体化与私有化形成的鲜明对比,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重新认识集体化道路。

 

农村改革后,除华西、南街等极少数农村继续坚持集体化道路外,几乎全国所有农村在政策的推动下由集体化转向家庭经营。如今30多年过去了,两种选择、两种前途、两种命运的结局已充分表明,集体化与私有化是两条截然相反的道路,前者是通向共同富裕的大道 ,后者则是通向极少数人的天堂。背离集体化必然走向私有化,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对此,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接受,都无法回避这一事实,无法推翻这一被事实证明的逻辑。

 

二、以往集体与新型集体化的发展对比,显然集体化没有错,错在“一刀切”的政策,错在政府包办过多,干预过多的做法。

 

只要我们深入农村对改革前后六十多年进行认真反思,就会明白,实施集体化必须因地制宜,并且注意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改革前强制所有农村步入集体化道路,改革后又强制所有农村分田到户的政策,都不是因地制宜。此外,改革前,政府对集体化经营过程中的人事、劳动、生产、管理、分配等环节包办过多,干预过多的做法,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上因素无疑使集体化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相反,改革后,以华西、南街为代表的新型集体化村,之所以取得惊人的成就,一方面,因为这些村没有教条地执行分田到户的“一刀切”政策,而是尊重群众意愿,继续集体化道路。另一方面,农村改革使得以往集体化时代政府干预过多,包办过多的做法基本避免,因而整个农村实现了自主经营。

 

建议:

 

三、以色列有300个人民公社搞得相当不错,这些公社竟然经历了中国的大寨之路。这一现象不免让中国民众再次想到集体化道路,同时,更加坚定实现中国梦的信念。

当我们的改革废除人民公社后,以色列的人民公社不仅继续存在,而且发展到今天,已明显体现了共产主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特征,社员没有工资,只领取有限零花钱,所有的大开支都由集体负担。吃饭、住房、汽车、大件家电、医疗、养老、儿童教育、继续教育等全部由集体负担。有集体食堂、所有食物免费,社员的零花钱足够其特殊需要,如:化妆品、旅游、礼品等。另外,公社没有雇佣关系,追求共同富裕,体现以人为本,真正遵循自主、自愿、民主、自由、平等、公平原则为前提,生产力先进,凝聚力强,具有高度的人文精神和现代企业管理,以上不正是我们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理想吗?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以色列作为一个很小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仅有300个人民公社,而且这些公社在自然条件十分恶劣的情况下,能把社会主义的理想变为现实,这是为什么?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对此进行认真分析和探究。否则,意味着我们放弃社会主义。为此,我把以色列的人民公社与中国的人民公社做了对比,发现二者的共同之处都是坚持集体化道路,追求共同富裕的目标。不同之处概括为三点:

 

1、负责经营的组织不同。以色列负责经营的所有人士来自公社的内部成员,并且经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以色列政府概不干预。中国负责经营的所有人士来自国家工作人员,所有人士的任免和调动均由上级组织人士部门决定。无疑,前者经营自主,用人自主,以及管理者被监督,监督者被管理的关系,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势必人人关心集体,人人对集体负责。后者一切由上级决定,突出体现了官员的权利,势必容易滋生官僚主义,导致工作出现盲目决策,短期行为及各种形式主义。

 

2、加入的过程不同。以色列的人民公社遵循自愿加入的原则,中国的加入则带有强制性。

 

3、实施的空间和规模不同。以色列300个人民公社覆盖了15万人,平均每个公社500人,人员居住集中,活动空间小,便于集中管理。中国平均每个公社达万人以上,地域涉及多个村庄,人员居住分散,活动空间大,不易集中管理。

 

通过对比,进一步认定集体化没有错,错在我们的人民公社突出体现了官员的权利和意志,忽视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意愿。

 

四、民营经济不等于走向社会主义,民营经济只有通过集体化道路,才能走向社会主义,实现共同富裕。

 

有人说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也有人说民营经济是资本主义。其实都不对,民营是针对官营而讲的,而不是针对社会主义或资本主义讲的,你能说以色列的人民公社不是民营吗?你能说中国的个体暴发户不是民营吗?自然不能。因为二者负责经营的组织人士都产生于民间,而不是官员队伍,二者拥有的经济都属于民营,区别 在于前者集体所有,后者个人所有。因此,民营经济不能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只有公有制和私有制才能区分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只有集体化和私有化才能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方向。显然,民营经济的发展同样面临两条道路的选择,民营经济只有通过集体化道路,所有权才能归全体劳动者所有,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实现共同富裕。否则,就会走向私有化,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五、民营经济由个体走向集体,前提条件是实现两个转变,一是理论上尽快纠正对集体化的误导,二是民营经济的扶持由个体转向集体。

 

由于理论界的长期误导,多数干部群众不能将集体化的优越性和实施集体化过程中的政策问题、工作问题区别对待,尤其是80后、90后的同志,从中学教育到大学教育,都把集体化说的一无是处,在这样的背景下,集体化势必被社会误解。许多人看了华西村、南街村十分感动,却意识不到集体化的优越性,仅仅认为华西村、南街村的成就是带头人的作用,于是广泛流传一种说法,华西村、南街村在中国不可以复制。这种认识上的不足,加之改革以来一贯扶持家庭经营的政策,进而导致我们的地方官员不仅不敢提倡集体化,反而对民间的集体化行为多有指责甚至打压。试想,在这种气候下,民营经济还能走向集体化吗?

 

六、民营经济走向集体化需要很长时间,再过30年乃至更长时间,家庭经营仍将存在,但这一现象绝不是中国农村未来发展的主流。

 

由于集体化是在土地私有制长达几千年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加之人们的文化素质不等,一些地方自然条件极差等客观因素,因而各地对集体化的认识程度不同,实施时间及办法不同。因此民营经济由个体转向集体,客观上不仅需要政策的鼓励和引导,而且还要顾及群众的觉悟程度,千万不可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强制群众。只有在群众觉悟的条件下实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华西、南街等新型集体化村没有教条执行分田到户的政策,靠的便是群众觉悟。以色列300个人民公社的创立和发展,则完全是一批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人自愿组织起来的,而不是哪一个党号召的,更不是以色列政府组织创办的,好在以色列作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没有横加干预。相反,小岗村不具备华西村、南街村的觉悟,无论政策上如何扶持,无论沈浩同志怎样苦心引导,小岗村依旧没有觉醒。由此可见,即便我们今后的集体化被更多的以色列人民认同,甚至吸引美国人像当年的韩丁先生一样参与中国的集体化建设,恐怕类似小岗村这样的村仍将存在,但这一现象绝不是中国农村未来发展的主流。因此不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应允许小岗村这样的村继续存在。

 

总之,中国梦是全体中国人的梦,而不是极少数人的梦。实现中国梦只有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无论有人如何诋毁集体化,都无法否认集体化走向共同富裕的事实。无论有人怎样包装私有化,都无法掩盖私有化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弊端。以往集体化时代的问题不是方向失误,而是经验不足,实施有误,而今改革恰好为集体化积累了经验,找到了做法,因而造就了华西、南街等一批新型集体化村,促使越来越多的人重新认识集体化,向往集体化。与此同时,也有人害怕集体化、阻止集体化。令人鼓舞的是以色列作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不仅有300个人民公社经历了中国的大寨之路,而且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取得了类似我国华西、南街等新型集体化村的成就。这一现象表明,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民也在向往社会主义,向往集体化道路。相信社会主义中国不会落后于资本主义国家。毕竟中国古代的陶渊明早已给后人描绘了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剥削、自食其力、自给自足、和平怡静、人人自得其乐的社会,从此被一代又一代大多数中国人所追求和向往。毕竟中国最早接受了马列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并有成千成万的人为之流血牺牲,才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和制度。毕竟集体化激发了中国农民的集体主义精神,改变了一盘散沙的状态,造就了世界八大奇迹之一的红旗渠工程,造就了一批被世人向往的新型集体化村。毕竟私有化带来的灾难教育了中国人民,甚至有民间的暴发户自愿组织农民走集体化道路。中国人民不会忘记自己的过去,也不应该忘记自己过去。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认识集体化道路,愿中国梦早日实现。

责任编辑:昆仑侠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