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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洪星:中国股市现阶段改革几点建议
点击:  作者:惠洪星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4-02-28 12:25:11

 

 

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高速成长的证券市场,在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存在严重阻碍健康发展的问题,这些问题到了必须解决的时候了,我对这些问题进行如下分析,并对股市改革提出几点建议,和各位读者商榷。

 

一、中国股市存在的问题。

 

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

 

(一)新股上市定价机制有问题,超级泡沫化严重。

 

IPO定价过高、二级市场首日定价过高,导致以下三个结果:

 

1从股价走势角度看,IPO定价过高、二级市场首日定价过高,导致超高的市盈率,把未来十年的利润都透支出来了,需要用十年的时间来挤泡沫,所以未来十年的股价走势就是挤泡沫的过程,很多股票都这样发行、定价,二级市场股价按价值回归,逐步走低,这是中国股市长期走低的原因之一。

 

2从上市公司方面看,前几大股东看到几年、十几年的苦苦经营所得不如一朝套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激励了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拼命套现,公司高管层不再把全部精力倾注于企业长远的、良性的发展,而是尽可能卖出原始股拼命套现,如果目前的股价已经反映了未来10年的发展成果,大股东套现或通过转融通等方式变相卖出套现就变得顺理成章。

 

试问这样的企业能走长远吗?能良性发展吗?答案是否定的。当这样的现象成为普遍,其力量极为庞大,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还是阻碍力量?答案自明。那么通过上市超高定价激励这种阻碍力量的机制是否合理,值得每一个读者好好思考。

 

3从广大中小投资者群体方面看,中国经济长期健康稳健发展壮大,但是股市大盘却无法同步发展,广大股民(中国大部分中产者群体)无法获得国家发展红利,广大股民残肢遍地、哀嚎震天,相对的上市前几大股东们鲸吞巨金、饕餮狂欢。

 

IPO定价过高、二级市场首日定价过高的原因比较简单,一句话利益驱使。在IPO定价过程中,只有利益激励机制,没有利益约束机制,高定价有利于所有定价参与方,无论是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多轮投资人、上市辅导机构、承销商等等,皆大欢喜,皆有斩获,上市后纷纷逃离,可以说是胜利大逃亡,广大散户深套其中,留给股市的是一地鸡毛。这样的发行机制很不合理、很不正常,无法体现市场公平性。

 

(二)转融通机制不合理,基民利益受损。

 

转融通机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基金公司股票转融通不合理、大股东限售股转融通不合理。

 

1、基金公司股票转融通损害基民利益。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出借证券,到期收回所借证券的业务。证监会也为此项业务的开展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其第五条规定了三种类型基金可以开展转融通出借业务。操作流程是基金公司把股票出借给做空势力,做空势力打压股价,获得差价平仓还股,完成获利。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基金公司的目标是什么?为基民保值增值,他通过买入看好的标的来实现保值增值,从这个意义上看,是这只股票的做多力量,股票上涨符合基民利益,但是他把该股票出借给做空机构,又成为做空力量的重要参与者,为做空力量提供源源不断的子弹,这些子弹不断射向基民,股价下跌,严重损害了基民利益,这里基金公司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扮演了维护基民的角色,另一方面扮演了损害基民的角色,互相矛盾,基金的尽职敬业精神、职业操守哪里去了?这个制度设计的最根本基础是什么?根本目的、任务到底是什么?是否符合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体现了人民性原则了吗?(近日驻证监会纪委检查组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正视自身建设问题,坚守资本市场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本文认为制度设计者在制度设计上很有可能没有完全考虑好这些要素。

 

2、大股东限售股转融通,变相套现。

 

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规定,限售股可以通过转融通的方式进行出借。

 

之所以对限售股转融通敞开大门,一种说法是:限售股转融通可将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出借给市场做空者,可以达到增加市场的流动性、提高交易的活跃度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做空机制,做空者可以借此通过做空行为获利。

 

那么为什么要有限售股?因为部分上市公司中存在一定量的法人股或战略投资人持股,而这部分股票股价成本极低,上市流通套现极可能造成股价大幅下跌,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既然由此而设置的限售股,为什么可以通过转融通的方式进行出借,而由第三方进行做空呢?这些按规定不应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的股票,怎么又变相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了呢?在制度设计上层面看,不是互相矛盾吗?

 

以上两种转融通渠道,都有制度支持,如果不合理,制度设计是根源。制度的设计一定是激励和保护一些群体的利益,约束和限制另一部分群体利益,在证券交易这个大市场中,博弈无处不在,一些人获利,就有另一些人损失,那么制度设计保护一些群体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规则制定和制度设计一定不要照搬西方市场规则和制度,一定要遵循人民性原则,既要考虑金融资本的利益又要考虑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不能像西方市场制度设计只考虑金融资本的利益不考虑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美国市场制度设计源于议员提出议案、议院投票,大公司花钱游说众多议员,众多议员代表资本利益,收钱办事通过议案)。所以中国特色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要遵循人民性原则,实际制度设计中至少要兼顾吧!

 

3、退市机制未发挥应有作用,投资导向出现偏差。

 

退市方面虽然有《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但执行不力,“僵而不退”的乱象依然存在,垃圾股由于退市风险小、股价低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活跃资金,鼓励了投资、投机于垃圾股的热情,从而压制了对优质股票的长期投资,长此以往,扭曲了股市投资人的投资理念,造成了很不健康的股市投资生态,不利于股市长期健康发展。

 

4、上市机制设计不合理,利益和风险不对等。

 

上市门槛太低,进了门槛后,利益远远大于风险,所以导致各企业纷至沓来,排队上市,一朝上市,鸡犬升天,这是利益驱动造成的。很多企业上市不是为了企业未来发展需要而融资,而是为了套现圈钱,股东暴富,很多公司股东和战略投资人股票一解禁就疯狂抛售,甚至有的大股东全部抛出,还有的通过转融通的方式在解禁之前就变相卖出了。

 

其根源是:上市利益巨大,违规违法风险低。

 

如果通过制度设计,达到上市利益小,违规违法风险高,申请上市的企业肯定少一些,申请退市的多一些,所以问题的根源还是在制度设计上,没有形成合理的驱动机制。

 

二、问题原因分析

 

以上表象各有各的原因,但深究起来根本原因就两点:

 

1、过度照搬西方经验。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借鉴和引进了西方的股票市场理论、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及相关制度体系,客观地讲,这对股市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不要忘了美欧等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其核心本质是为大金融资本服务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在在这个博弈市场中只是牺牲品,是作为这个市场的伴生物和博弈活跃度而存在的,他们一波波被收割,长期存活的散户数量极低(同比与中国),称之为“去散户化”。中国股票市场借鉴西方理论和经验发展壮大的同时也积累了很多问题,其中有些问题的根源是制度造成的,制度的根源是股票市场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定位造成的,这个定位除了要符合西方普遍市场经济规律外,还要坚守人民性原则,所以中国股票市场和西方股市的定位不同、道路不同,西方的药方已经治不了中国的病,所以要在借鉴的同时走出自己的路,为中国经济保驾护航、服务企业融资,同时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至少不会在运行机制和制度设计上损害其利益。

 

基于以上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股市运行机制和制度设计这个初心不能变,这就要求我们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股票市场经济理论家群体,用其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探索和创新,而不是一味任用照搬照抄西方股票市场的理论家和官员。

 

2、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被弱化。无论是上市还是退市都充分照顾到了大股东、战略投资人等资本方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被弱化、边缘化了。

 

三、改革建议

 

   (一)对IPO定价要有指导性原则。比如硬性规定IPO定价不得超过行业平均市盈率的10%,或不得超过40等。商品市场中价格确定往往是买卖双方利益对立,通过博弈谈判达成一致,但IPO定价是卖方一边倒局面,都希望价格越高越好,没有制衡的另一方,所以为了制衡IPO定价过高局面,引入管控力量,使其价格不至于太过疯狂。回顾历史大盘低迷,IPO定价过高是主要原因之一。硬性规定之后大盘指数更稳固,下跌空间更小,有益于中国股市长远健康发展。

 

(二)停止转融通。废止《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以后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利益,体现人民性原则。此外,对证券交易及监管制度体系进行评估,不符合人民性原则的制度要重新评估和适度调整。

 

(三)健全完善退市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实施办法》取代《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规范退市行为,不仅要增加强制退市管制力,还要增加自主退市利益驱动力。

 

(四)健全完善上市机制。一是提高上市门槛,增加上市条件,只有更优秀的企业才能通过,才能上市;二是加大违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不仅有严苛的制度,还要有违法必究的执行力,责任主体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承担相关违法刑事责任,应入刑的必须入刑,提高这方面的执行力,让上市企业管理层看到这里有巨大的资本利益还有巨大的违法风险。目前只是对违法者进行经济处罚,几乎看不到有进行刑事责任追究的案例,这使违法者为了不当利益肆无忌惮践踏法律法规。

 

(五)引入基层员工持股机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非国有企业上市,鼓励和激励基层员工持股。在西方经济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中,特别是传统行业,广大基层员工的作用、贡献没有得到充分认可和体现,在股份分享上没有得到应得份额,探索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广大基层员工持股实践,发挥及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参事建言献策和议事规则。

 

为发挥广大中小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市场管理和监督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民主监督作用,建议成立参事委员会,证监会在社会上一些招聘具有较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学理论基础、真正能代表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发表相关文章:有大众情怀,心向广大中小投资者)、有参政咨询能力的人组成,定期围绕股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收集股情民意;定期参加证监会关于制度制定、制度执行、执行结果评价等工作的建言献策、咨询、民主监督;定期向广大中小投资者做工作报告。工作的核心就是以股民利益为核心。

 

(七)发挥中央巡视组、中央纪委的监督导向作用。有什么样的政治监督方向,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工作方向。中央巡视组、中央纪委的监督除了日常业务和岗位人员,也应监督单位整体规划、运行及其结果在短、中、远期是否坚守了政治性人民性原则,在为国家经济保驾护航、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同时是否兼顾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群体利益,是否让广大中小投资者也能分享中国改革发展红利,能在这一领域为“大众谋幸福”积点儿跬步?

 

作者:惠洪星;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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