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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昭友:王振华所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应判死刑!
点击:  作者:杨昭友    来源:逍遥游看世界  发布时间:2020-06-24 11:23:27

 

 

王振华强奸幼女被一审判决猥亵女童罪轻判为五年徒刑。

 

舆论大哗,天怒人怨!

 

公众在指责法官和无良律师。

 

其实,这案子的轻判,是王振华的身份决定的。因为王振华是有3000万身家的民营企业家,是上海市的政协委员,是全国劳动模范

 

案子明明白白,强奸9岁幼女,导致受害人下体撕裂,是一起严重的强奸幼女罪。

 

 

 

可是碍于王振华头上的光环,警方一开始的警情通报就规避了强奸幼女,用猥亵女童为此案定调。紧接着,各官方媒体众口一词,都只说猥亵女童,绝口不提王振华犯有强奸幼女罪。

 

于是,检方以猥亵女童罪提起公诉,各媒体仍然异口同声的报道猥亵女童案的审判。如此,法庭当然只能以猥亵女童罪审理。尽管无良律师陈有西做无罪辩护,法庭还是以猥亵女童罪的最高量刑判处了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了,除了个别官媒在喊大快人心,民间舆论一片哗然。严重的强奸幼女罪被轻描淡写的认定为猥亵幼女罪,简直是强奸14亿人民意,强奸了法律!

 

如果说案发后警方没有作为,那是渎职(实际警方是积极作为的),可犯罪者归案后被避重就轻的起诉、判决,这是渎法!

 

虽然舆论哗然,虽然很多专家学者、媒体在讨论这起不公正的判决,但都还没跳出某些人预设的框框,虽然都感到判决太轻,却都在猥亵女童罪的框框里打转,没有旗帜鲜明的、理直气壮指出这案子不是判轻了,而是案子的性质定错了。

 

下面看看刑法是如何对强奸幼女和猥亵幼女量刑的:

 

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强奸幼女罪量刑,王振华最高应该判处死刑,而按照猥亵儿童罪量刑,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毫无疑问,按照猥亵女童罪,王振华已经得到的惩罚已经是顶格的了。

 

是我们的法律有问题吗?刑法是明明白白的写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从媒体披露的此案的过程来看,这是一起证据确凿的强奸幼女案。

 

1.犯罪动机:花一万元让周燕芬物色幼女带到上海酒店,绝不是为了找长辈的感觉,而是为了满足淫欲。要找长辈感觉,王振华自家应该有孙子孙女。

 

2.犯罪过程:酒店监控显示王振华与受害人单独相处13分钟,将小女孩奸污,事后被告向周燕芬转账10万元。被告不可能因为感谢周燕芬带来女孩让他抱了抱,而转给巨额资金;而是因为周艳芬带女童满足了他的淫欲。

 

3.犯罪证据:被害人私处撕裂(已经得到上海鉴定机构的确认),有被害人的陈述,有被告给周艳芬的转账。这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应该记录在案。

 

为什么这样一起恶劣的强奸幼女案的结果是以猥亵女童定罪?

 

1.此案办理一开始就偏离正轨,因为王振华的身份,没有打算以强奸幼女罪起诉;

 

2.王振华在辩护律师的教唆下拒不认罪,被告律师公然否定司法部领导下的上海方面的鉴定,另请多名专家对门诊记录、司法鉴定意见做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不支持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3.司法对强奸罪的解释是:施害人和被害人的性器官接触才能定为强奸。

 

这是不是能王振华强奸幼女不成立呢?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施害人有没有与被害人性器官接触,公众无法得知,这只有施害人和被害人知道,也可以从被害人的伤情上得到验证。被告极力否定自己对被害人的性侵,只承认自己作为长辈对被害人搂搂抱抱。试问,搂搂抱抱能导致被害人私处撕裂?如果不是性器官导致被害人私处撕裂,那是以什么下作的手段导致被害人受伤?性器官接触导致被害人受伤是强奸,以手撕裂或用器具侵犯幼女私处导致其受伤,难道不算强奸?这难道不比性器官接触更令人发指吗?这种伤害难道不算严重犯罪?

 

被告律师声称被害人的伤是旧伤,是原有过性行为所致。如果对成年妇女,你可以这样信口雌黄,可是对9岁少女也如此推断,岂不是对受害人的诽谤和侮辱?建议受害人律师对陈有西侮辱被害人发起诉讼!

 

此案中王振华强奸幼女的事实是清楚的,有时间、有地点,有被害人陈述,有被害人伤情为证。因此,完全能用0口供进行定罪。除非王振华以及其辩护律师能提供被告不在犯罪现场、没有犯罪时间的证据,才可以连强奸和猥亵一起推翻。只要被告承认其接触了被告,这起强奸案就无法否定!

 

此案的证据,一是被告与被害人一起在酒店单独相处过,二是有受害人遭侵害的陈述,有权威机构鉴定的受害人下体撕裂,二级轻伤的证据。

 

另外,同案的周燕芬周燕芬是以什么罪量刑的?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周燕芬定不上强奸罪和猥亵罪,但此案却是她一手造成的。周燕芬是犯的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虽然周燕芬没有将受害人卖给人家做孩子、做媳妇,但她是用欺骗的手段将受害人的身体卖给王振华寻欢作乐,并且获得了10万元的非法所得。这样的拐卖幼童,对受害人的伤害更甚于其他拐卖妇女儿童!

 

此案的被告辩护律师费是1200万,可谓是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陈有西为了钱可以罔顾事实、罔顾法律、罔顾良心为被告开脱,那么由被告律师请来否定上海鉴定机构结论的专家组的是不是有些耐人寻味?

 

此强奸幼女案对被害人的肉体伤害是二级轻伤,但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是无法估量的,是无法用货币计算的。如花似玉的幼女,沐浴在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阳光里,她将来可以成为教师、专家、文学家、艺术家、科学家;可被王振华这个畜生糟蹋之后,她人生的轨迹则会被彻底改变,会永远生活在不堪回首的恐惧中,由此会影响她一生的健康和幸福。此事对其家人的精神伤害也是巨大的。如果正义得不到伸张,则会导致被害人一家对社会的失望和仇恨!也使一切渴望公平正义的人失望!

 

王振华案在全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损害了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声誉。如果王振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伤害的不仅是被害人一家,而且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毁掉的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基础,失去的是民心!

 

因此,对强奸幼女的王振华和拐卖儿童的周燕芬,于法、于情、于理都应该判处死刑!

 

作者:杨昭友  来源: 逍遥游看世界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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